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沈阳市供热行业协会,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Shenyang’s heating industrys
第二条 本会性质:《协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建。是由市内供热经营管理单位以及有关设计、科研院校、设备生产厂家等企事业单位,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参加联合组成的群众性的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参加《协会》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挥供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引导、培育和发展沈阳市供热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和平等竞争,加强供热企业之间以及国际供热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沈阳市供热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主管单位:沈阳市房产局。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民间社团管理办公室。
《协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25号甲。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协会》主要任务:
(一)为企业服务,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二)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开展行业统计、检查、评比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开展与本会有关的技术咨询;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五)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市场拓展服务活动;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九)对提出参与供热经营管理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发放经营许可证;
(十)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市供热行业协会,为会员提供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培训、行业评比、学术研讨、会展服务、业务咨询、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发布和编辑出版等。
第八条《协会》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符合行业整体利益和要求。
(二)开展行业活动,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利益。
(三)不以协会名义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果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遵循民主办会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在沈阳市区域内(包括郊区、县)有供热任务的专业和自营、民营、合资、股份的供热经营管理单位,及有关设计、科研院校、设备生产厂等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提出申请自愿参加,均可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各专业和自营供热管理单位及社会各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在供热方面有作为的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有志于供热事业者,均可在承认《协会》章程的前提下,自愿申请,经过审批加入《协会》为个人会员。对于社会上有关供热方面的领导干部、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包括这方面已离、退休人员)等愿为沈阳市供热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者,在其自愿的前提下,聘请他们作为《协会》的顾问或参加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证书的供热单位,以及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与本行业相关的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自愿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协会》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及时反映情况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启动和终止有关方面的事宜;
(五) 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各类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九)研究制定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研究、决定实施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协会》可邀请有关领导或专家担任名誉理事长(会长)或特邀理事。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负责管理好《协会》的资产和经费,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